主动投案获从宽处理
——以新田县委原书记唐军受贿案为例
近日,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田县委原书记唐军受贿一案宣判。经法院审理查明,唐军利用担任新田县委副书记、县长、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在土地出让、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15余万元(其中未遂1000万元),其行为构成受贿罪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唐军部分犯罪系未遂,且具有自首、自愿认罪认罚、积极退赃等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、减轻处罚。据此,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军判处六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七十万元。唐军未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
2021年9月,唐军向湖南省纪委监委主动投案,并主动如实交代了其相关违纪违法犯罪问题。2022年1月,湖南省监委综合考虑唐军的认罪悔罪态度、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等因素,经报请国家监委批准后,向司法机关提出对唐军从宽处罚的建议。司法机关后采纳该建议,依法对唐军减轻处罚。
“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”是我们党的一贯工作方针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规定,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。2019年7月,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,进一步规范了纪检监察机关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。
主动投案的情形
主动投案,既包括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形,也包括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》中明确的涉嫌职务犯罪人员自动投案的情形。具体有两种:一是相关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问题尚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,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;二是虽已被掌握,但在受到初核谈话、审查调查谈话、讯问或被采取留置措施前,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。
主动投案的要素
一是主观要素,即主动、自愿到案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,不能假投案真投机、借投案试探虚实;二是行为要素,即投案后须交代自己主要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,不能投而不供或供小掩大;三是时间要素,主动投案的时间节点必须是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、讯问或留置等审查调查措施之前,有初核的,需在初核谈话前。在此之后,无论是否主动到案、交代的问题是否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,均不能认定主动投案,但可以根据是否主动交代、主动交代的彻底程度等具体情节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。
主动投案的纪法后果
对于主动投案的,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。对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,纪检监察机关还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等相关规定,同时提出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。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,司法机关可以认定自首,对投案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党的十八大以来,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,坚持“三不腐”一体推进,严的基调持续形成强大震慑,严的措施不断压缩腐败空间,严的氛围助力提升思想自觉,反腐败斗争已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。期间,纪检监察机关深化标本兼治、系统施治,对主动投案的党员、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,并通过典型案例释纪说法,凸显正面导向作用,持续引导、督促问题党员、干部抛弃侥幸心理、放下心理包袱,主动交代问题、自觉接受处理,“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”政策的感召效应不断释放。
党员、干部应对党纪国法常怀敬畏之心,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,有问题、有错误的更应主动说明情况、讲清问题。对于主动投案的,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综合考量纪法和事实“定量”,也要充分考量态度“变量”,坚持公平公正,精准运用“四种形态”,依规依纪依法处理,真正实现政治效果、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,持续弘扬纪法正能量,不断巩固和提升反腐败工作质效。(吕玲雁)